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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房产案件律师苏州居间合同争议律师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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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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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620日,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叶某、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房产公司为居间方,叶某为买方,余某为买方。合同约定余某将其位于园区某花园的一套房屋卖给叶某,成交价款为1800000元。合同约定余某与叶某必须于2015111日前亲自到该房产所辖区房管局签署《房产买卖协议》,交付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居间佣金约定为该房产成交价的1%,同日中介公司与叶某签订佣金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叶某于20151010日前给付中介公司佣金15000元。

事后余某与叶某未签订天房产买卖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也并未成交过户,该房产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叶某给付中介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意见】 本所专业合同纠纷律所张律师接受叶某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张律师认为,该房产中介公司与叶某系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汇报,委托人应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不负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有向居间人偿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虽向作为委托人的叶某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但未促成余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叶某不负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报酬的义务。《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房产中介公司、买方、卖方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不能仅依据该居间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办理相关的房屋过户手续,即该合同不能代替房屋买卖合同。                 

【代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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